某政府采購案例探析
實例:某單位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以招標方式采購一批辦公設備。符合資格前來投標的供應商共有7家。其中有一家供應商在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之后一分鐘,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并要求采購代理機構“通融”一下,收下投標文件。
按情理說,就遲到一分鐘,這么短的時間,算不了什么。然而,采購代理機構如果“通融”一下就能“妙手回春”,讓“遲到”供應商的投標文件“復活”,變無效為有效,恰恰相反,這么做是顯然不行的。這是因為:
一、有悖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 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同樣,財政部18號令《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 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為無效投標文件,招標采購單位應當拒 收。”在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之后一分鐘,這家供應商才到投標地點提交投標文件,顯然與這兩條規(guī)定相吻合,足見采購代理機構拒收其投標文件的理由充分, 依據(jù)合法,不容置疑,理應依法依規(guī)拒收其投標文件。
二、有悖招標文件的要求
該采購項目招標文件的第一部分“投標邀請書”中約定:“投標截止時間:200×年×月×日上午9:00時。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要求的投標文件恕不接受。”這 里已經(jīng)十分明確地指定了提交投標文件的具體時刻,并且對違反時間約定提交的投標文件作出了“不接受”的處理意見,這是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的,合法有 效。因為招標人“有言在先”,作為應邀參加投標的供應商,招標文件好比考題,必須認真對待,仔細研讀,得遵守具體的時間約定,否則,因“遲到”違約而拒收 投標文件,使投標前功盡棄,喪失大好的競爭機會,必將自食其果。
三、有違政府采購的原則
投標人未按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標文件“遲到”,還要求招標采購單位收下投標文件,明顯是過分要求。一者,違背了公平競爭的原則。對已準時將投標文件送 達投標地點的投標人而言,守時的與不守時的,同等對待,顯失公平。二者,違背了公正原則。先按期提交投標文件,后逾期也可提交文件,因為提交投標文件的時 間標準前后不一致,先前的招標文件的時間約定可有可無,若收下“遲到”的投標文件,則有厚此薄彼之嫌,就談不上投標公正了。三者,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招 標采購單位發(fā)出了招標邀請,提出了具體要求,投標人應當信守承諾,接受任務,對招標文件的要求作出一對一的回應,如果說不遵守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標文 件“遲到”,反而要求在截止時間之后收下投標文件,還能有誠信可言么?
四、有損政府采購的形象
若采購代理機構收下“遲到”的投標文件,那么則陷入違法違規(guī)的境地,使政府采購形象受損。首先,采購代理機構是采購執(zhí)行機構,雖說是為采購人服務,與供應 商打交道,但也是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的執(zhí)行者,是政府采購制度的踐行者,自身更要率先垂范,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事,在法律法規(guī)的“軌道”上運作。否則,“自 己打自己的耳光”,損害政府采購形象。其次,政府采購原則得采購各方共同遵守。如果事先定好的“規(guī)矩”,可以推倒了重來,另辟蹊徑,隨意突破,那勢必使招 標投標程序混亂,投標活動忙亂,中標結果荒誕,背離采購原則,損害政府采購的權威。再者,招標文件的要求得招標投標雙方信守。招標文件的要求,不僅僅是對 投標人的約定,更是對招標人的約束。招標文件要公正地對待每一個投標人,讓供應商在無差別無歧視的同一平臺上展開公平競爭,而投標文件的提交要守時守約, 否則,誠信的政府采購形象蕩然無存。
綜上所述,作為采購代理機構,應抱著為采購人負責的態(tài)度,對所有供應商一視同仁,要理直氣壯地執(zhí)行采購政策法規(guī)制度,恪守各項規(guī)定,提高服務水平,不能礙 于情面,將“遲到”的投標文件作為無效投標文件堅決拒收,給供應商一個公平、公正、誠信的競爭平臺,讓政府采購“陽光”充足,維護好政府采購形象。(來 源:濟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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