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來審查投標人報名資質?
近日一篇名為《誰來審查投標人報名資質》的帖子,在中國招標采購社區(qū)引起了網友們的議論紛紛。中國招標采購社區(qū)的網友們對《招標投標法》第十八條和《實施條例》第二十條中資格條件理解的問題紛紛發(fā)表了各自的見解。
王毅青老師首先提出了自己的見解:這不矛盾,代理機構受招標人委托,應該對參與投標的人進行投標資格的初步了解。
唐廣慶老師解讀了《招標投標法》第十八條和《實施條例》第二十條中資格條件理解的問題,認為潛在投標人 購買標書時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是不進行資格審查的。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所列資格條件,是供潛在投標人自行評估是否合格,以及是招標人在資格預審或者資 格后審工作中審查的依據(jù)。他還指出:這種討論十分重要,涉及許多方面。如誰是招標工作主體?誰是評審的主體?一直是一個討論不清的問題。我認為招標階段是 項目法人授權招標人承擔其任務,因此招標人是招標工作全權負責人。
接著其他網友也紛紛發(fā)表:對招標代理機構,作為行業(yè)與個人的具體工作之間存在的矛盾等問題給出了自己的看法。
網友大力則對其中投標報名,招標人權利等發(fā)表了犀利的看法。大力還指出:我們都沒有提到的是,招標人、潛在的投標人如何進行維權、監(jiān)管部門的審查、社會輿論的監(jiān)督,等等。
關于這些,您有何見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