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文件巧處理或可避免被動
代理機構修改招標文件后第四天開標,供應商第八個工作日提出質疑。“我們已經夠給你們面子了,根據(jù)法律,對于招標文件的修改,我們通過媒體發(fā)布 修改信息即可,并沒有電話通知你們的義務,但我們還親自給你們打了電話,你們還想怎么樣?”8月21日,某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遭遇供應商的質疑后,其項 目負責人十分不悅地對該供應商說。 據(jù)介紹,今年7月,受采購人的委托,某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開始就其所需的檢測設備組織公開招標。招標文件發(fā) 出后,代理機構對招標文件做了兩次修改。一次修改是在國慶前夕,另一次則是在8月10日才做出。由于根據(jù)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開標時間為8月13日,因此 代理機構相關負責人在8月10日發(fā)布修改信息后,便及時通過電話的方式通知了已經購買了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8月13日,開評標活動如期舉行。次 日,代理機構便發(fā)布了中標公告。> 8月21日,落標供應商A公司向代理機構提出質疑。該公司認為,此次采購的程序不符合政府采購的規(guī)定,代理 機構不應在修改招標文件后的第四天便組織開標。而代理機構答復的基本意思是:首先,他們在發(fā)布修改公告后便及時通知了所有的潛在投標人,這對供應商來說是 公平的,所以按原定時間開標并不會給潛在投標人帶來影響;其次,A公司的質疑不應在七個工作日后才提出。> 電話通知不能代替書面通知> 在中央單位政府采購評標專家?guī)旆蓪<摇⒈本┦姓少徶行某D攴深檰?、北京市眾鑫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雷鋒看來,既然《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 辦法》第二十七條已經明確規(guī)定“招標采購單位對已發(fā)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十五日前,在財政部門指 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發(fā)布更正公告,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文件收受人”,那么,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修改招標文件后就不應以“電話通知”取代“書面 通知”,否則,一旦遭遇投訴,是說不過去的。> 修改標書后開標時間應順延> “在采購實踐中,接近開標了才發(fā)現(xiàn)招標文件不得不修改可以 理解。但此時一旦把握不好,就有可能引發(fā)質疑和投訴。由于《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guī)定‘招標采購單位已發(fā)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澄清或者修 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十五日前’,因此如果招標采購單位在接近開標了才修改招標文件時,應該同時修改開標時間,對原定開標時間 進行順延。”某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負責人如是說,同時,他也提醒,修改招標文件的開標時間時,還應注意《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 八條的規(guī)定。根據(jù)該條的規(guī)定,延長開標時間至少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三日前,將變更時間書面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并在財政部門指 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發(fā)布更正公告。修改招標文件后,也應該有個“等標期”才合理,因為供應商的“反應”也得有個過程。> 對招標文件提異 議設期限> 當然,也有業(yè)界人士提出,那如果是在投標截止時間前一天或者前兩天,才有潛在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提出異議,招標采購單位經論證,的確有 必要修改,那該怎么辦呢?上海市財政局專職律師王周歡的觀點是,無論在什么時候,發(fā)現(xiàn)招標文件有錯,代理機構都應該及時修改。> 而為了避免投標 截止時間前一兩天才不得不修改招標文件的情況,有一位經驗豐富的從業(yè)人員建議,首先,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發(fā)出招標文件前應反復審查,盡量避免不合理規(guī)定。 同時可以考慮在招標公告或者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為了保證采購工作的順利進行,供應商如果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四天前或者五天前提出”,同 時以加粗、或者變化字體的形式對該規(guī)定進行強調。在這位專業(yè)人士看來,這對潛在供應商可以形成一個督促,同時也可以避免自己陷入被動。> 對于案 例中某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項目負責人認為供應商的質疑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出的問題,張雷鋒表示,這是符合《政府采 購法》關于供應商質疑的規(guī)定的,這也是保證政府采購效率的需要。但這不等于說供應商的質疑逾期,代理機構之前的違規(guī)操作就變得合理合法了,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 門同樣可以認定其操作違規(guī)。
(本站編輯: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