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下的監(jiān)督與管理
《政府采購法》頒布實施后,為了加強統(tǒng)一管理,各級財政部門通常將政府采購限額標準設置得比較低,一些小額特殊項目也會被納入管理范疇。實踐證明,操作這些項目要經(jīng)過繁瑣的申報、審批程序,在一定程度上浪費了相關單位與采購人員的時間和精力,效果不一定很好。
分散采購也要全程監(jiān)管
按照《政府采購法》的規(guī)定,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都是政府采購模式,采購項目屬于集中采購目錄之內的,應當實行集中采購,必須由集中采購機構(包括部門集中采購機構)操作辦理;集中采購目錄之外、限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應當實行分散采購,經(jīng)監(jiān)管部門同意后,采購人可以自行組織或委托采購代理機構操作辦理,同時接受監(jiān)管部門對采購活動的全程監(jiān)管。
當然,針對不同的地區(qū),集中采購目錄之內的項目也有通用和特殊之分。對于特殊采購項目,經(jīng)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實行分散采購或自行采購。
由此得出兩個結論:一是監(jiān)管部門對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都要依法實施監(jiān)督管理,采購人組織分散采購活動也要依法進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都屬于《政府采購法》管理的范疇;二是根據(jù)法律推理,如果采購項目屬于集中采購目錄之外、限額標準以下,采購人可以不向監(jiān)管部門申請報批,直接進行采購。
集采條目不能模糊籠統(tǒng)
分散采購項目有哪些?相信即使是業(yè)內人士,也無法立即說出幾項來。隨著集中采購目錄涵蓋的范圍越來越廣,當前限額標準以上可以實行分散采購的項目已越來越少。
筆者認為,劃定分散采購范圍應考慮兩點:一是看各級政府采購市場情況。對省級以上政府采購而言,通常采購規(guī)模較大,市場競爭比較充分,游離于集中采購目錄之外的項目本來就少,需要實行分散采購的項目更少,因此限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對于基層來說,如果將一些相對特殊、貨源稀少的采購項目納入集中采購目錄,尤其是一些采購量少、金額小的項目,筆者作為基層政府采購工作人員,通過近幾年的實踐發(fā)現(xiàn),操作這些項目不僅費時費力,而且效果并不好。因此,基層也可酌情縮小政府采購范圍,將分散采購限額標準適當提高,以減輕采購代理機構的工作壓力。
二是集中采購條目不能模糊籠統(tǒng),否則分散采購就無從談起,限額標準的高低也沒有實際意義。因為模糊不清可能會造成集中采購目錄之外沒有項目,不管金額大小,都屬于集中采購范疇。比如某省2013年省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貨物類部分最后一項條目A25"其他貨物",這樣的表述說明所有的貨物都應實行集中采購。言外之意,采購人只要采購貨物,不管金額大小,需求是否特殊,都要向監(jiān)管部門申請,而且監(jiān)管部門核準的靈活性較大,左右都可行,因此容易產(chǎn)生問題。
采購人必須業(yè)務素質過硬
一般來說,集中采購目錄外的項目本就相對特殊,市場競爭不充分,如果金額又不大,由誰組織采購效果差不多,而且分散采購和集中采購一樣,都需要采購人和監(jiān)管部門投入相當?shù)牟少彸杀尽?br />
如果限額標準定得過低,一些金額很小、相對特殊的項目就要進行分散采購,必須按照《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的程序操作,即使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也要經(jīng)過監(jiān)管部門審批、發(fā)布公示公告等環(huán)節(jié),這些都需要投入一定的時間和精力,最終結果可能既不滿足采購人的時間要求,節(jié)約的資金又比不上采購人直接采購。
如果合理確定限額標準,采購人直接組織采購目的性強、效率高、成本低的優(yōu)勢就會顯現(xiàn)出來。需要說明的是,對于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采購人來說,采購行為屬于單位行為而不是個人行為,各單位在購買程序上都會有一套嚴格的內部審核制度。所以,只要采購人本著對采購項目認真負責的態(tài)度,經(jīng)過充分的市場調查,貨比三家,同樣可以省時省力地采購到物有所值的產(chǎn)品。
隨著采購人逐步熟悉政府采購操作程序,逐步增強法律意識,逐步完善單位內部相關管理制度,對于這些集中采購目錄之外的采購項目,由采購人直接實施采購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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